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扬州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891民初4648号 原告:扬州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776401792Y,住***。 法定代表人:周翔,该单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福伟,上海通普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扬州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诉被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经本院依法通知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高晓文 二零二零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杨淑瑶 书记员李禹萱 |
| 裁判日期 | 2020-01-07 |
| 发布日期 | 2020-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