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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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阴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华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阴市支行借款剩余本金26124.65元。2020年11月28日至剩余本金付清之日的利息(罚息)仍按原合同约定计付; 二、如果被告***、***未能按期偿还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阴市支行有权对被告所抵押的房屋拍卖,变价款优先偿还借款余额及积欠利息(罚息);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阴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9元,减半收取604.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发布日期 | 2021-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