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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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镇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彭某甲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78585元。被告镇坪县某公路客运有限公司先期垫付的费用45435.64元,由二原告返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11.00元,减半收取4905.50元,由被告镇坪县某公路客运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9 |
发布日期 | 2021-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