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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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按撤诉处理用)(2020)陕0112民初2773号原告赵子平, |
案号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按撤诉处理用)(2020)陕0112民初2773号原告赵子平,男,汉族,住***。被告闻涛,男,汉族,住***。原告赵子平与被告闻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子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李龙审判员徐红人民陪审员党天堂二0二0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杨婉1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