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1-01-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准许撤诉用)(2020)陕0112民初1013号原告毛丽娟,女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准许撤诉用)(2020)陕0112民初1013号原告毛丽娟,女,汉族,住***。被告姜琳,女,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毛丽娟诉被告姜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丽娟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丽娟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25元,下余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李龙审判员徐红人民陪审员党天堂二0二0年五月六日书记员杨婉1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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