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行政管理(民政)行政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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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行政赔偿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政行政管理(民政)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政府宝渭行赔决字(2019)8号行政赔偿决定;

二、在下列三种赔偿方式中,原告***、***、***、***、***、***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以书面方式选择其中一种,由被告在原告作出书面选择后三十日内予以赔偿:

(一)以人安置方式。被告向原告安置房屋420㎡,由原告向被告补差价82011元,实际安置面积与应安置面积的差额部分按照《安置办法》第十二条互补差价;

(二)以房安置方式。被告向原告安置房屋309.38㎡,由原告向被告补差价10108元,实际安置面积与应安置面积的差额部分按照《安置办法》第十二条互补差价;

(三)货币安置方式。由被告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政府向原告赔偿因强拆行为所产生的房屋损失305459.6元;

原告逾期不作选择的,由被告在原告选择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按以人安置方式进行赔偿;

三、被告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政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赔偿原告***、***、***、***、***、***地上附属物损失197954.42元、临时安置费226466.16元、奖励费16000元、搬迁费3000元、一次性补助金120000元、独生子女补助金4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567420.58元(含已支付56125.6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送达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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