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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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业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巴中成达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四川琼阳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四川琼阳商贸有限公司水泥货款172,140元及利息(以172,14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资金利息至支付之日为止)。被告四川业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四川琼阳商贸有限公司水泥货款104,207.5元(以104,207.51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资金利息至支付之日为止)。 三、驳回原告四川琼阳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在本判决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23元,原告四川琼阳商贸有限公司负担700元,被告***负担2,5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18 |
发布日期 | 2020-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