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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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业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巴中成达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四川琼阳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2019)川1903民初82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2019)川1903民初82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三、四川业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四川琼阳商贸有限公司支付水泥款17214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72140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13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清偿完毕时止); 四、驳回四川琼阳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3223元,由四川业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00元,***负担252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发布日期 | 2020-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