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 济宁友强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84民初4495号 原告:***,女,****年**月*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顺海,江苏金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玥,江苏金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 被告:济宁友强运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吴庆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梁山公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阳善,梁山公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住***。 负责人:李立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耀辉,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 被告:扬州平坦百货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耿明,执行董事。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住***。 负责人:蔡季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洋,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济宁友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扬州平坦百货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徐智渊 审判员徐澄涛 审判员李娟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颖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