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公司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建区营销服务部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各项事故损失共计41045.77元。

二、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建区营销服务部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各项事故损失共计26399.59元。

三、***应退还***11884.32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需履行的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款交至本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户名:广昌县人民法院,账号:19***00,开户行:江西广昌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3.3元,减半收取计676.7元,由***负担74.4元,由***负担60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29
发布日期 202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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