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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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友好机械租赁安装有限公司 重庆龙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法院 |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龙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四川友好机械租赁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塔吊费120800.00元; 二、被告重庆龙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四川友好机械租赁安装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1208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至款清之日为止); 三、被告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被告重庆龙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重庆龙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义务,限本判决书身生效后10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16.00元,由被告重庆龙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08 |
发布日期 | 2020-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