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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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宜宾市筠连县筠巡公路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四川盛憬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5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125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21日起至款项清偿完毕止,以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四川盛憬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支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736元,由被告宜宾市筠连县筠巡公路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60000元,由原告四川盛憬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7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20-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