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21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勇迪(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
裁判结果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京0491民初23686号

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立案时间2020年8月11日开庭时间2020年9月4日

审理程序小额诉讼程序

当事人信息原告:勇迪(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华,北京兆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朝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诉讼请求支付侵权赔偿金及合理费用共计3500元。

答辩意见涉案文章及文章系由网络用户自行发布,被告并未实施侵权行为,被告仅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本案诉状后,及时删除了涉案文章及涉案文章,被告运营的搜狐号公众平台仅是提供网络存储空间服务,被告并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通过签订阴阳合同的方式进行维权,不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

主要事实作品类型、数量及名称:文字作品1篇,名称:《荒野乱斗推荐练哪些英雄?》。

作品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的权利。

侵权取证时间:2017年7月6日。

侵权地址:搜狐网。

作品使用方式:涉案网站发布标题为“荒野乱斗:英雄培养推荐坦克篇”的文章中使用了涉案作品。

其他事实:涉案网站的运营备案主体为本案被告;被告提交了涉案平台的服务协议,载明“搜狐号是搜狐公司所提供的内容开放平台产品……搜狐公司是为您提供网络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被告主张涉案作品系网络用户自行发布,但并未提交用户信息;另查明,涉案文章已删除。原告未提交律师费发票或委托代理合同。

简要裁判

理由一、原告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原告提交的作品发表截图、后台管理页面、作品许可使用协议以及版权声明等可以作为初步证据,被告主张原告签订阴阳合同维权,但并未提交相反证据,可以认定原告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本案中,被告作为涉案网站的运营备案主体,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网站提供涉案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三、关于赔偿损失,由于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及被告的违法所得,本院将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根据合理性、必要性原则,酌情予以确定;关于律师费,原告未提交发票或代理合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

判决主文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勇迪(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元;

二、驳回原告勇迪(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受理费分担25元(原告勇迪(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原告勇迪(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告知事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组织及

裁判日期

审  判  员  孙磊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方小康

书  记  员  尹婉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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