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省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叙永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省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80122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四川省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动产、不动产或其它财产权。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处分、转移被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的财产造成损失,不得对被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 二、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他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其他财产权的冻结期限为三年,机器设备及其他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01-10 |
| 发布日期 | 2020-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