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宜宾市南溪区天然气有限公司
成都容益房地产营销代理有限公司
四川御锦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2019)川1503民初103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成都容益房地产营销代理有限公司与四川御锦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6日签订的《南溪区四通环保研发中心全程营销总代理委托合同》于2019年1月15日解除;

三、成都容益房地产营销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御锦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支付40677元;

四、驳回成都容益房地产营销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四川御锦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支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311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58119元,由成都容益房地产营销代理有限公司负担40683元,由四川御锦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743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2175元由成都容益房地产营销代理有限公司负担43523元,由四川御锦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865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1-07
发布日期 2020-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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