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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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飞挺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法院 | 瑞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浙0381执恢3307号 浙江飞挺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潘晓东、陈晓华、钱培华、赵恒堂、吴凌云: 申请执行人浙江飞挺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潘晓东、陈晓华、钱培华、赵恒堂、吴凌云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2018)浙0381民初20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飞挺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依法恢复执行,恢复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潘晓东、陈晓华、钱培华、赵恒堂、吴凌云已履行案款148803.36元,恢复执行148803.36元部分已经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0)浙0381执恢3307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