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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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4571222号、1053525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80000元; 三、驳回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600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18000元,被告***负担5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7 |
发布日期 | 2021-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