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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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科迈工贸有限公司 东营鑫顺盈商贸有限公司 东营市东营区金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 东营亿和塑胶制品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营市东营区金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18000元,合计318000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9年10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东营科迈工贸有限公司、东营鑫顺盈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东营科迈工贸有限公司、东营鑫顺盈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7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东营科迈工贸有限公司、东营鑫顺盈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