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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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惠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驳回广东惠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江支行对被告郑木弟的起诉;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对郑木弟向广东惠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江支行偿还的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其中利息以本金40000元从2016年7月29日至2017年7月20日按约定年利率10.875%计,逾期部分按约定年利率10.875%的1.3倍计,从2017年7月21日起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广东惠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江支行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90.9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5 |
发布日期 | 2021-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