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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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源市同鑫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广东东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源市同鑫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二、被告河源市同鑫贸易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广东东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800万元及利息(至2020年6月21日利息为人民币1106042.25元、罚息为人民币4666.67元,自2020年6月2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水平加收40%即按年利率11.2%计至付清款日止)。 三、被告河源市同鑫贸易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东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111625元。 四、原告广东东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权对被告河源市雅园四伙记农贸市*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河源市新市区****面、华达街东面(第一、二层,不动产权证证号:粤(2016)河源市不动产权第0017475号)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对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677元,由被告河源市同鑫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河源市雅园四伙记农贸市*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8 |
发布日期 | 2021-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