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丰鑫药业有限公司
湛江南北国药医药连锁企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湛江南北国药医药连锁企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广东丰鑫药业有限公司货款105394.2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尚欠货款为基数,从2019年11月15日起至还清货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7.88元,保全费1046.97元,合共3454.85元,由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回,被告应负担的3454.85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23
发布日期 202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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