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云浮市亮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菲达建筑咨询有限公司 广东齐创建设有限公司云城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尚欠工程款95892.5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分别的计算期间如下:从2018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1月11日止以逾期付款金额77124.75元为本金,2019年1月12日至2019年1月28日止以逾期付款金额47124.75元为本金,从2019年2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3日止以逾期付款金额115892.5元为本金,从2019年8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21日止以逾期付款金额105892.5元为本金,从2019年8月22日起至还清款日止以尚欠工程款95892.5元为本金)给原告广东齐创建设有限公司云城分公司。 二、被告云浮市亮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对上述第一项的款项承担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东齐创建设有限公司云城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云浮市亮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4782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391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齐创建设有限公司云城分公司负担1206元,被告***、***、云浮市亮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日期 | 2021-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