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信用卡贷款余额228585.3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9年1月8日起按照贷款本金159490.78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29元,减半收取2364.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到本院办理相关诉讼费结算手续。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15
发布日期 2020-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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