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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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胡雯(上海)健身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上海)健身咨询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9月30日达成的健身服务合同; 二、被告***(上海)健身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私教课程费18,667元; 三、被告***就被告***(上海)健身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的上述返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元,减半收取计133元,由被告***(上海)健身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发布日期 | 2021-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