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荆州市祥鼎工贸有限公司 湖北兴润能源有限公司 重庆国顺铝业有限公司 湖北恒川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恒川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24363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243630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1日起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90元,减半收取994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湖北恒川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7 |
| 发布日期 | 2021-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