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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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交强险项下赔偿***医疗费1123.14元、交通费200元、误工费3500元、摩托车修理费2000元;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项下赔偿***摩托车修理费2800元、财产损失2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元,由原告***负担24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5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发布日期 | 2020-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