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恒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东樽房地产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北京东樽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剩余的工程款

4894081.88元,并支付自2013年10月8日起至2019年4月29日止的利息1876639.05元。

二、被告北京东樽房地产有限公司以4894081.8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原告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2019年4月30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工程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鉴定费223000元、案件受理费59195元,由被告北京东樽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08
发布日期 2020-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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