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恒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东樽房地产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东樽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剩余的工程款 4894081.88元,并支付自2013年10月8日起至2019年4月29日止的利息1876639.05元。 二、被告北京东樽房地产有限公司以4894081.8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原告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2019年4月30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工程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鉴定费223000元、案件受理费59195元,由被告北京东樽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 发布日期 | 2020-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