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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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泽普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泽普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效力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82,280元,支付利息231,140元,合计713,42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787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739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640元,被告***负担47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4 |
发布日期 | 2021-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