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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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高邮康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询莱流体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支付设备款人民币130万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询莱流体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高邮康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开具与被告支付货款数额等值的增值税发票。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询莱流体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120元,保全费5000元(上述费用已由原告垫付),反诉费2176元(被告已垫付),合计25296元,由原告询莱流体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承担3796元,由被告高邮康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担21500元。(案件款及诉讼费可汇入本院账户。本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高邮海潮支行;账号:95×××80)。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 |
| 裁判日期 | 2019-12-28 |
| 发布日期 | 2020-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