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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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高邮市永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苏华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车辆损失760400元。

如赔偿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被告高邮市永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此费用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应于履行判决义务时,将该费用一并给付原告。案件款可汇入本院账户。本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高邮海潮支行;账号:95×××19)。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

裁判日期 2019-12-04
发布日期 2020-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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