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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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0)宁0104执8486号 王鹏里: 申请执行人王鹏里与被执行人银川市兴庆区东郊诊所、何国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宁0104民初167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银川市兴庆区东郊诊所向王鹏里支付劳务费9988.7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缴纳执行费51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强制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王鹏里与被执行人银川市兴庆区东郊诊所、何国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宁0104民初167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