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柳河县正大商场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柳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柳河县正大商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1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以本金80000元为基数计算;自2020年5月12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4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保全费820元,由***、柳河县正大商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4 |
| 发布日期 | 2021-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