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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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莱州恒春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申请人***购得刘全红名下的房产证号为洼房字第××××××号项下的,房产一处(保全标的额200000元)。查封期间,不准变卖、抵押、出租、赠与,由被申请人***保管。 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房产证号为洼房字第××××××号项下的,房产一处(保全标的额200000元)。查封期间,不准变卖、抵押、出租、赠与,由被申请人***保管。 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90000元,如存款不足此数额,只准存入,不准支取,待存足此数额后方可支取余额。 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2970元,由申请人莱州恒春机械有限公司暂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1-08 |
发布日期 | 2020-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