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延边东都长白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 法院 | 安图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延边东都长白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安图县新合乡靠山村村民委员会支付2018年、2019年的利润15400元,土地租金12400元,合计27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元,由被告延边东都长白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 发布日期 | 2021-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