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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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龙井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房屋(坐落于龙井市(坐落于龙井市龙门街金地万象成****楼XX,建筑面积为为89.96平方米),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房屋(坐落于龙井市(坐落于龙井市龙门街金帝嘉园**楼XX,建筑面积为为91.81平方米),期限为三年; 三、查封申请人***名下的房屋(坐落于龙井市(坐落于龙井市龙门街,房权证号为龙字第**9.08平方米),期限为三年; 四、查封申请人***,***名下的房屋[坐落于延吉市梨花[坐落于延吉市梨花路**广泽红府**楼**5012020)延吉市不动产权第XXX号,建筑面积为93.66平方米],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发布日期 | 2021-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