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延边天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延边天平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长白山森工集团天桥岭林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收未缴出资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长白山森工集团天桥岭林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延边天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土地出资义务,即:将位于吉林省汪清县天桥岭镇,地号为**,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延州国用(2014)第242400046号,使用权类型为出让,使用面积为4860.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变更到原告延边天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长白山森工集团天桥岭林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 发布日期 | 2021-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