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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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平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神州闪贷(平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代垫款178331.63元; 二、准许神州闪贷(平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名下车牌号为鄂L×××××的车辆进行拍卖、变卖,并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案债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66元,减半收取计1933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