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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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德令哈市营销服务部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西州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西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一次性赔偿原告乌兰才次克马匹损失10800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2000元,其余88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内赔偿); 二、驳回原告乌兰才次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2 |
| 发布日期 | 2021-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