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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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城市公交客运有限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医院 兴城旷谦幼儿园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意外医疗赔偿金项下赔偿原告***39,900.00元; 二、被告葫芦岛城市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62,212.1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0.00元(已减半),鉴定费2,400.00元,合计3,030.00元,由被告葫芦岛城市公交客运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04 |
发布日期 | 2020-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