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春市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信用卡(卡号62×××78)透支款本金14313.2元,利息8201.36元,违约金720.38元[该利息、违约金为计至2018年6月23日止的数据,从2018年6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新欠的利息、违约金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计算]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春市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发布日期 2020-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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