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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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同程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20)川0124民初712号民事判决; 二、***、***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归还借款本金2500000元及利息(利息包括两笔:1.截止2019年9月24日欠付的利息48333.33元;2.以2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9年9月2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归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本金归还之日归还本金,利息应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三、***、***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归还借款本金1378852.66元及利息(利息应当以1378852.6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9年11月3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归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本金归还之日归还本金,利息应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但应扣除2020年1月23日已付的利息15000元); 四、四川同程建设有限公司应当对***、***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川同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7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4750元,由***、***、四川同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4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7500元,由***负担128元,由***、***、四川同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737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发布日期 | 2021-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