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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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川县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宜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川县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110000元,以上共计120000元; 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川县支公司在机动车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1327.93元(37759.77元*30%)、住院伙食补助费162元(540元*30%)、营养费540元(1800元*30%)、护理费1800元(6000元*30%)、误工费5400元(18000元*30%)、交通费150元(500元*30%)、残疾赔偿金17046.35元(含剩余残疾赔偿金29939.8元及被抚养人生活费26881.38元计56821.18元,56821.18元*30%)、后续治疗费3600元(12000元*30%),以上共计40026.28元; 三、由被告***支付原告***鉴定费684元,由原告***自行承担鉴定费1596元; 四、由原告***向被告***返还垫付的医疗费8525.1元; 五、由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赔偿车辆修理费3325元;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三、四、五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57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2538.9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108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09 |
发布日期 | 2020-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