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武汉泰高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廪溢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武汉嬉空间古田艺术中心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绿臻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天众置业有限公司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漕河泾支行 绿地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第三人武汉嬉空间古田艺术中心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廪溢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借款本金人民币330,000,000元; 二、第三人武汉嬉空间古田艺术中心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廪溢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截至2019年5月8日的利息人民币37,937,868.7元; 三、第三人武汉嬉空间古田艺术中心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廪溢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自2019年5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本金人民币33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 四、第三人武汉嬉空间古田艺术中心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廪溢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律师费人民币300,000元; 五、第三人***、***、中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天众置业有限公司、武汉泰高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对第三人武汉嬉空间古田艺术中心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三人***、***、中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天众置业有限公司、武汉泰高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义务后,有权向第三人武汉嬉空间古田艺术中心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六、如第三人武汉嬉空间古田艺术中心管理有限公司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的,原告上海廪溢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可以依法与第三人武汉嬉空间古田艺术中心管理有限公司协商,以“鄂(2018)武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XXXXXXX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第三人武汉嬉空间古田艺术中心管理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第三人武汉嬉空间古田艺术中心管理有限公司清偿; 七、如第三人武汉嬉空间古田艺术中心管理有限公司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的,原告上海廪溢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可以依法与第三人武汉泰高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协议,以“(硚)股质设立准字[2018]第1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核准通知书项下的质押股权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上述质押股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质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第三人武汉泰高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第三人武汉嬉空间古田艺术中心管理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八、驳回原告上海廪溢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99,477.2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上海廪溢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人民币12,796.40元,由第三人武汉嬉空间古田艺术中心管理有限公司、***、***、中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天众置业有限公司、武汉泰高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891,680.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8 |
| 发布日期 | 2021-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