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信阳加力士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信阳市平桥区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信阳平桥中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一撒得富复合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信阳加力士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信阳平桥中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并按双方签订的《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利息至本息结清之日止,利息以银行记账系统为准。 二、被告信阳市平桥区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无锡一撒得富复合肥有限公司、***、***、***、***对被告信阳加力士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00元,由七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提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之内通过本院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收款单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兴业银行信阳分行;账号:46×××16。逾期未预交或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也未将上诉费票据寄至我院的,视为不上诉。如自动履行通过银行按判决确定数额汇款。开户行:中国银行信阳平桥支行。账号:25×××79。收款单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0 |
| 发布日期 | 2021-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