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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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夏医学院附属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宁民再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 二、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4)宁民终字第114号民事判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银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俞明其他诉讼请求”。 三、维持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宁民再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赔偿俞明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今后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共计170980.50元”。 四、维持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宁民再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赔偿俞明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五、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赔偿俞明将来必然发生的医疗费420480元; 六、驳回俞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赔偿俞明各项费用共计641460.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0870元,由俞明负担58732元,由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负担2138元。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20元,由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负担,俞明二审案件受理费54636元,予以免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11 |
发布日期 | 2021-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