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夏医学院附属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宁民再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

二、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4)宁民终字第114号民事判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银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俞明其他诉讼请求”。

三、维持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宁民再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赔偿俞明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今后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共计170980.50元”。

四、维持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宁民再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赔偿俞明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五、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赔偿俞明将来必然发生的医疗费420480元;

六、驳回俞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赔偿俞明各项费用共计641460.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0870元,由俞明负担58732元,由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负担2138元。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20元,由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负担,俞明二审案件受理费54636元,予以免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2-11
发布日期 202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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