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昌黎品一糖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昌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昌黎品一糖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2012年4月10日至2019年10月10日的利息37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4元,由二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