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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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盱眙金时杰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盱眙金时杰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邮市慧通净水材料经营部支付所欠货款151500元; 二、被告***对被告盱眙金时杰建材有限公司所负前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盱眙金时杰建材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发布日期 | 2020-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