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苏州得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康达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沭阳县富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被告于2014年11月29日签订的《沭阳县富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30m3/d废水处理改造工程技术服务合同书》及其《补充协议书》于2019年1月4日解除。 二、被告苏州得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沭阳县富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64000元。 三、驳回原告沭阳县富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96元、司法鉴定费15264元,合计人民币2446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上述款项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122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