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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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15000元; 二、被告***应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原告***借款本金365000元的借款利息(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15年4月20日止); 三、被告***应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原告***借款本金315000元的逾期利息(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15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57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发布日期 | 2021-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