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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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弈辛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赢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1,332,000元、利息人民币1,756,227.96元; 二、被告上海弈辛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赢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9月8日起至2019年2月8日的违约金人民币1,312,813.30元及自2019年2月9日起至被告上海弈辛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人民币43,088,227.96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利率计算); 三、被告上海弈辛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赢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50,000元; 四、被告***、***、***对被告上海弈辛实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向原告上海赢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弈辛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上海赢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5,566.8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人民币260元,共计人民币300,826.80元,由原告上海赢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8,867元(已预交),被告上海弈辛实业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共同负担人民币291,959.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1-01-21 |